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5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郑人社监察〔2013〕9号成文日期:2019-10-10发布日期:2019-10-1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区、郑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制度执行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8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没收法所得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调查结束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内容和等次。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政策法规、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处室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等成员组成。审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制部门,负责评审案件的收集以及审委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审委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相适应;

(五)行政处罚是否适用罚款裁量阶次制度;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主办监察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审委会秘书处进行审查;符合评审条件的,报请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审委会按下列程序进行审议:  

(一)由主办监察员介绍案情,包括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办案程序,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罚项目和适用罚款阶次制度规定等;

(二)参加会议人员发表意见,开展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按集体讨论的意见或决定办理;案件处理有争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结果,确定处理意见。

(三)经审委会审议,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或决定:

1.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罚款阶次制度规定的案件,提出同意意见;

2.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运用罚款阶次制度不准确的案件,提出修正意见;

3. 对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但尚未影响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案件,退回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或者纠正错误后,重新审议。

4.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违反程序规定,造成重大影响且无法挽回的案件,提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审委会秘书处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如实反映讨论的情况以及形成的会议决定,并由与会人员分别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评审记录》,归入案卷保存。

第九条  经过审委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审批程序,由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分别在《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审批表》签署意见。 

第十条  在未形成行政处罚意见或决定之前,出席或者列席评审会的人员应对评审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每周三下午为审委会评审时间。提请审委会审议的案件,由主办监察员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在每周二前送交审委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理案件,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审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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