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5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郑人社职业〔2014〕17号成文日期:2019-10-10发布日期:2019-10-1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制定了《郑

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9日        




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督导人员)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督导。

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和质量督导员。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

第五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人员、考评人员、企业界代表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任务 。

第七条  质量督导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条件、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申请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实施督导。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履行职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委派制管理。被委派人员应从具有质量督导员资质的人员中产生。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分别建立质量督导员档案,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质量督导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委派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每次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督导工作进行评价,记入其工作档案。主要内容有

(一)质量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态度与执行政策的水平;

(三)督导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督导工作中有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质量督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质量督导工作和要求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考主要是对每批次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经常性检查主要是定期对鉴定机构工作程序与工作规范、鉴定工作结果与效果等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六)撰写督导报告。 

第十六条  被督导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八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员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连续从事督导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第二十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委派其督导员工作,必要时应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可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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