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38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郑人社工伤〔2016〕3号 | 成文日期:2019-10-11 | 发布日期:2019-10-1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坚持依法认定工伤、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现将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伤病与事故因果关系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求将伤病(职业病除外)认定为工伤的,各人社行政部门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该伤病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基础性证据,并在受理后认定过程中报我局工伤保险处审核批准后,书面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该职工伤病与遭受事故因果关系予以确认。
二、伤病与事故因果关系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
1.鉴定委托单位全称;
2.被鉴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名称、地址;
3.被鉴定职工的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4.被鉴定职工事故经过、救治过程、诊断结论;
5.委托鉴定事项;
6.被鉴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意见;
7.约定鉴定结论报告时间。
三、用人单位和被鉴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20日公布施行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之规定向鉴定机构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拒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应承担不利后果。鉴定机构应在到达约定时间之前完成对委托事项的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报告送达相关单位和职工。
四、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有关的检查和检验费)由被鉴定职工先行支付,如被认定为工伤则在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件:伤病与事故因果关系鉴定委托书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