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郑市监(工商)撤告字〔 2019 〕 180201337 号

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冒充他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你(企业)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办理的刘志强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刘志强组成,注册资本888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刘志强、杨忠其构成,刘志强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杨忠其为公司监事。上述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由“孙改丽”作为申请人刘志强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二.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2017年4月19日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的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文件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文件申请人“刘志强”签字;“首次股东决定”文件股东“刘志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签字;“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刘志强”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刘志强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四.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形式要求对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的监事杨忠其进行书面询问,但其未按约定进行询问笔录,致使询问笔录无法进行。五.办案机构对上述当事人2017年4月19日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文件、“首次股东决定”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文件的“刘志强”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刘志强”的签名字迹不是刘志强本人所写”。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邮寄信函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你(企业)河南叶可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办理的刘志强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大军  张威  联系电话: 0371—61317280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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