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4042/2020-000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建文〔2020〕10号 | 成文日期:2020-01-10 | 发布日期:2020-01-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20-01-10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新建住宅统一装修装饰工程、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装修人应当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等4个文件的通知》(郑政办〔2019〕43号)中《郑州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缩小审查范围要求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由装修装饰施工图设计单位书面承诺并对其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二、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审查机构只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
施工图审查仅对施工图中的技术问题负责,规划性质变更、使用功能改变等不属于审查范围,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作为规划调整、房产办理等手续的依据。
三、时限要求
施工图审查初审时间不得超过下列时限:对大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为7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进行相应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二次及以上修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机构在收到修改回复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报审要件
装修人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委托书;
(二)主体建筑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对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提供主体结构验收合格证明;
(三)非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完整的施工图4套,应包括封面、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涉及专业的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备和材料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等要求;各专业设计说明应包括消防设计内容;应采用合适的制图比例,经各专业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范围内符合工程实际的竣工图。对确实无法提供或与工程实际不符,且不改变原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应提供所有权人、物业管理企业、装修人、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相应承诺(见附件)。
(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原则上不应改变原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确实需改变的应提供:
1.所有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同意材料;
2.应按房屋改建工程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供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
(八)对超过原主体结构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如游泳池、档案室、资料室等),应同时提供原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必要时还应提供补充勘察报告。
五、设计审查的技术依据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原则上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原建筑结构(如楼梯宽度、疏散平台宽度、疏散走道宽度、高位水箱等)无法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部分,可按照主体设计时适用的标准规范执行。
对原有消防设施进行更换的,新选用的设备技术性能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确实无法满足的,不应低于需替换的原有设备性能。新增加消防设施或改变原消防系统的,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六、相关要求
(一)装修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确实需改变的,需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省、市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所有权人、装修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时应当维护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对于违规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设计单位应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文件规定的业务承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接业务。
(四)审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审查业务,对装修人提交材料不规范、不完善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承诺书
2020年1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