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5268155/2020-000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2-20 | 发布日期:2020-02-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月果蔬商行购进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月果蔬商行购进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经河南国德标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检测值为0.169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月果蔬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该店购进的“香蕉”中吡唑醚菌酯项目检测值为0.169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限量》(标准指标:<0.02mg/kg)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香蕉吡唑醚菌酯项目农药残留实测值(0.169mg/kg)符合已生效的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做大残留限量》(<1mg/kg)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郑经市监(食药)食罚字【2020】16号),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月果蔬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法定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积极整改到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