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94883823/2020-00042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政策法规/法律 | |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 关 键 词:文化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20-03-12 | 发布日期:2020-03-1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