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索 引 号:594883823/2020-00041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政策法规/法律
发布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关 键 词:文化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3-12发布日期:2020-03-1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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