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鑫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索 引 号:67169631X/2020-0001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文    号成文日期:2020-03-27发布日期:2020-04-0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河南鑫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20]第001号

                                                                      

河南鑫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与兴达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邵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NJKK80

我单位于2019年11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泥稳定土的生产销售,于2019年6月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条WBZ600型水稳定土生产线,并于2019年8月建设完成。2019年11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生产车间东侧两座原料仓库里存放有石子、石粉、粉煤灰等原材料。生产车间及原料库均安装有降尘喷淋,开启后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当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9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未生产,厂区西侧生产车间有WBZ600型水稳定土生产线一条已经建成,生产车间东侧两座原料仓库里存放有石子、石粉、粉煤灰等原材料,现场仍未提供任何相关环评手续,与2019年11月1日检查对比,工程量无增加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该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壹拾伍元陆角肆分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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