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588571137/2020-00013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农业/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 关键词:农业,粮食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5-19
  • 发布日期:2020-05-1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确保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郑政〔2019〕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郑州市粮食安全保障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配套、粮食品牌建设奖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等政策支持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 设立郑州市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3000万元。使用原则为“事前审备、事后申报、严格审核、及时拨付”。

    第二章  资金管理监督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保障资金,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保障资金日常监督。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下年度保障资金预算、申报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申报审核结果,共同监管保障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第六条  企业的资金使用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监督,按照省、市出台的有关项目资金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郑州市辖区内入统的涉粮企事业单位和粮食安全应急保障网点。

    第八条 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建设

    1、迁建项目。因城乡规划已拆除的粮油仓储设施,并由企业先行垫资重建,按拆除仓容及设施恢复的,重建费用超出拆迁补偿的部分,由保障资金全额拨付。超出拆除仓容的部分,按超出仓容部分投资金额的30%进行补贴;按城乡规划须拆除迁建项目,按“功能不降、先建后拆”原则,其建设费用超出补偿部分的,按30%进行补贴。

    2、支持县(市、区)中心粮库建设。为引导县(市、区)进行中心粮库扩建及退城进郊,其项目建成验收后,按审定的验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给予30%的引导资金。

    3、支持城区仓储企业退城进郊。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实施“退城进郊(县)”工程到市郊县建库、合作建库、收购基层库所且用于承储政策性粮食的,按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贴。

    4、落实仓储物流设施地方配套资金。国家、省财政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项目地方配套由保障资金全额投资;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下达的仓储智能化项目、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的地方配套,局属企事业单位保障资金全额承担;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军供企业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同意报送市财政局及时预拨全部配套资金,竣工验收后结算。

    5、支持粮食信息化、仓储智能化建设。新建和升级粮食信息和仓储智能化项目,保障资金投资补贴比例:对全供事业单位全额投资,对局属企业补贴30%,对县(市、区)企业给予20%的引导资金。

    6、支持维修改造与功能提升。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的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设备采购等项目,保障资金投资补贴比例:对局属企事业单位全额承担,对县(市、区)企业给予20%的引导资金。

    7、支持粮食进境口岸建设。按项目建设中仓储物流设施总投资的15%给予补助。 

    8、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核准的粮食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及购买固定资产项目,取得农发行贷款的,局属企业贷款全额贴息;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同期农发行贷款利率贴息。以上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支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粮油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好(放心)粮油(主食)等荣誉的,国家级一个产品奖补企业20万元,省级一个产品奖补企业1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支持企业走出去参会参展开展品牌宣传,在上级安排的各项会展和郑州市安排的邀商邀展中,郑州市特装展位费用从保障资金支出;企业特装展按合同金额予以奖补,最高限额30万元。

    2、支持主食产业化建设。对龙头企业在本市新建馒头和鲜湿面条生产线的,投产后按生产线总投资的10%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郑州市建立统一高效的粮食质检体系。承担市本级储备粮油企业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购置检化验仪器及配套设备,全额拨付。各县(市、区)的中心实验室,或选择一个粮油加工、购销企业实验室作为区域性质检中心实验室,经县市两级批准购置的检化验仪器及配套设备,按购置金额的50%给予奖补。每年对全市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油、“好(放心)粮油(主食)”进行一次全面抽检,抽检费用按委托书先预拨,年终结算。

    (三)支持粮食安全保障和应急体系建设

    1、支持产销衔接。支持市属国有粮食仓储企业到主产区建立小麦优质粮源基地,签订3年以上合同开展订单收购并在郑州辖区存储的,给予粮源基地每吨30元补助。对保障郑州市大米口粮供应,到产区建厂并批发供应(保障和应急)郑州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批发市场推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评审,企业供应郑州市场年超3万吨(含3万吨)的企业,每年每万吨给予1万元的奖补,最高奖补10万元。

    2、支持粮食安全应急网点建设。对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布局的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军民融合和国有应急保障企业,购置社区商业网点用于应急网点的,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局同意,保障资金全额拨付。

    3、保障临时收储、超标粮处置费用。为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经市政府批准启动的地方临时收储、超标粮处置,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其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补贴)、出库费用参照最低收购价标准执行,或由财政局、农发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三家共同核定。政府确定收购价格的超标粮,定向销售产生亏损从保障资金全额支付。

    (四)支持其他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按有关文件规定共同确定的保障粮食安全的项目。

    第四章  保障资金管理

    第九条 每年10月,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申报本年度保障资金,编制下年度保障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保障资金的市属企事业单位,需提出资金申请并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县(市、区)引导资金使用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汇总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预拨资金一事一议,及时审核预拨。

    第十条 保障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年度结束后,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对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保障资金申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费用,在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使用保障资金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保障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保障资金申报资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该暂行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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