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5307466/2020-00622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疗卫生/业务信息/医疗卫生应急
  •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键词: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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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0-06-22
  • 发布日期: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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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化学中毒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照《新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3.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本省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6.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或样本丢失事件。

    7.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2.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霍乱在一个县(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1周内在1个县(市、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化学中毒10人以上或有死亡病例。

    8.地市级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化学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6.县级卫健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健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卫健委主任担任。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停止大型活动、停课、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卫健委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委主管副主任担任。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建和管理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健委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指定市中医院为重大传染病病例定点救治医院。

    2.市疾控中心: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进行评估;负责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样本采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协助、指导现场洗消。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监督执法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理监督;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的执行,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4.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调度急救资源,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情况下负责现场医疗救援指挥。

    5.市健康教育所: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相关健康教育宣传指导工作。

    6.市供血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疗机构救治用血保障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一)监测

    主要有: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等。

    各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按照自身职能职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和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1.预测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市疾控中心应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

    2.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的方式、方法

    (1)方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是针对卫健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2)方法: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预警的报告与信息发布程序

    (1)报告:市疾控中心对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并向卫健委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市卫健委负责将预警意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部门。

    (2)发布: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社会医疗机构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市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确认后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市疾控中心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市卫健委,并逐级上报。

    (四)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市卫健委统一发布。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2.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市卫健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疾控中心评估意见,建议市政府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市卫健委请求市政府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国家卫健部门负责或授权省级卫健部门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1.先期处置原则: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2.扩大应急原则: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及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市卫健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进行事件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市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研判等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测定职业病与化学中毒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进行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运送至上级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1)在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1.Ⅰ级、Ⅱ、III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III级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Ⅳ级的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后,认为需要实行Ⅳ级响应的,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Ⅳ级应急响应。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

    (2)卫健系统应急响应:市卫健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多部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做好先期处置措施响应,力争事态发展早期控制。

    (四)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迅速作出提高响应级别的决定。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1.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终止程序: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省政府、郑州市政府决定。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决定。

    六、善后处理

    (一)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健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部门。

    (二)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三)奖励

    市卫健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必要时报市政府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扩能提升二级医疗机构急救站设施设备,增强人员队伍,提升院前急救能力。指定市中医院为定点传染病救治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发热门诊,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发热哨点诊室。

    3.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力量,建设统一、专业、高效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执法装备和现场快检仪器配备,加强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应用,以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强化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监督执法能力,有效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医学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应急处置队伍,每支队伍各2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机构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市卫健委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演练: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物资保障

    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和生活物资,以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资储备应独立、安全、符合保存条件和便于领取发放,使用后及时补充。

    (三)通信和交通保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并给予一定的通讯和交通补助。

    (四)法律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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