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打造阳光采购,防范廉政风险。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推进步骤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分步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2020年7月1日起,在区内选取5家预算单位首先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各试点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并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完善。
三、公开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四、预留份额
各预算单位应当对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应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编制情况,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要在备注栏备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情况。
五、公开渠道
各预算单位需在综保区(港区)政府采购网以及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此后政府采购意向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同步更新。
六、工作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按时履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责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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