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19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26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7-13
  • 发布日期:2020-07-1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19号

    名称: 张红灿

    身份证号码 :   410185197909****18

    地址 (住址) :   河南省登封市颍阳镇郭寨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5 月 13 日对 登封市东华镇银龙汽车修理门市 进行了 检 查,发现 你(单位) 驾驶豫 C515SC金杯车正在非法回收转移危险废物(废机油),你(单位)弃车而逃,拒绝检查,使检查无法进行 。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 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 ○ 二 ○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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