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0-0002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公示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7-15
  • 发布日期:2020-07-1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采购的“红薯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采购的“红薯粉条”(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规格型号:散装,商标:/,生产日期:2019-07-0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共购进该批次“红薯粉条”25公斤,货值金额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等专业学校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销售的“芹菜”(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2019-11-05),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芹菜”25斤,进价0.6元/斤,售价0.88元/斤,货值金额共22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嵩基易便利店销售的“纯正白糖(分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嵩基易便利店销售的“纯正白糖(分装)”(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嵩基易便利店,规格型号:350 克/袋,商标:胖桐宝 图形 字母,生产日期:2019-04-0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嵩基易便利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嵩基易便利店共购进该批次“纯正白糖(分装)”20袋,售价5元/袋,货值金额1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嵩基易便利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嵩基易便利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销售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销售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规格型号:300 克/袋,商标:绿粉源,生产日期:2019-07-0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共购进该批次“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10袋,进价5.5元/袋,售价6元/袋,货值金额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供货商为伊川县家美干菜店,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五、登封市颍阳镇川味轩火锅店销售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颍阳镇川味轩火锅店销售的“粉条”(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诚分公司,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购进日期:2020-01-03),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颍阳镇川味轩火锅店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共购进该批次“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10袋,进价5.5元/袋,售价6元/袋,货值金额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由于该批次产品供货商为伊川县家美干菜店,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有关线索移送至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颍阳镇鹅尚鲜火锅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六、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销售的“芹菜”(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2019-7-2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芹菜”251斤,进价0.4元/斤,售价0.5元/斤,货值金额共125.5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东华镇阳光生活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超市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七、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销售的“香蕉”(被抽样单位名称: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2019-7-24,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香蕉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送达《登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香蕉”200斤,进价1.8元/斤,售价1.98元/斤,货值金额共396元,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颍阳镇宝来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超市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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