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18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26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7-27
  • 发布日期:2020-07-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18号

    公司名称: 河南国电能源利鑫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5 77606787Y  

    地址:     登封市 告成镇蒋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军委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6 月 2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位) 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回填区黄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封闭等有效防治措施 。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 人民币贰万圆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 ○ 二 ○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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