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河南国电能源利鑫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5 77606787Y
地址: 登封市 告成镇蒋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军委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6 月 2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位) 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回填区黄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封闭等有效防治措施 。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 人民币贰万圆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 ○ 二 ○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