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1230058号提案的答复
刘哲、贾占波、毕会静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治理郑州市乱贴条实行出发分级制”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停车场规划问题
(一)停车场专项规划
2017年,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郑州都市区主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2017—2030年)》的编制工作。本次规划范围为郑州市主城区(绕城高速、万三公路、S312围合区域),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规划目标年为近期2021年,远期2030年。该规划对我市停车现状及缺口进行普查,研究郑州市规划期内停车规划战略及策略,对现行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进行优化完善。在预测目标年停车需求的基础上,梳理整合六线、控规、总规,落实路外公共停车场用地控制,本次共规划路外公共停车场945处,泊位数为33.04万个。其中刚性公共停车场791处,停车场用地494.66公顷,规划停车泊位约27.31万个;半刚性、弹性停车场154处,规划用地面积约203公顷,规划停车泊位约5.73万个。
规划立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目标,依托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眼当前停车供需矛盾,综合考虑长远停车需求管理,通过合理供应停车设施,优化停车收费、强化停车管理等综合手段,调控小汽车交通需求,引导私人交通向公共交通转移。
(二)立体停车场选址规划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市规划院编制完成了《郑州市静态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6)》,结合现状停车场、商业中心、住宅小区等选址立体停车场141处,可提供停车泊位约3.4万个。以上规划的停车场中,基本上为地上和地下立体停车,充分利用了城市有限的空间资源。下阶段,相关建设部门将按照规划成果逐步分批实施,进一步解决停车需求矛盾,缓解停车难的现状。
(三)停车场规划审批
近年来,我市结合郑州市现状,不断调整配建停车指标。尤其针对住宅及商业类建筑,大幅度提高其配建指标。为适应郑州市城市交通发展及缓解停车需求矛盾,2018年7月对部分业态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进行优化,适当提高了住宅、商业及办公等建筑机动停车配建指标。具体标准如下: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配建标准 | ||
住宅 建筑 | 商 品 房 | 套型建筑面积≤60㎡ | 车位/户 | 0.6 |
60㎡<套型建筑面积≤90㎡ | 车位/户 | 0.9 | ||
90㎡<套型建筑面积≤130㎡ | 车位/户 | 1.0 | ||
130㎡<套型建筑面积≤150㎡ | 车位/户 | 1.2 | ||
150㎡<套型建筑面积≤180㎡ | 车位/户 | 1.5 | ||
套型建筑面积>180㎡ | 车位/户 | 2.0 | ||
政策保障性住房 | 车位/户 | 0.5 | ||
宿 舍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0.3 | ||
办公 建筑 | 行政 办公 | 省级以上及涉外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2.0 |
市区级及以下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5 | ||
商务办公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5 | ||
科研、设计、研发办公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5 | ||
宾馆 | 三星级以上宾馆 | 车位/客房 | 0.8 | |
经济型宾馆 | 车位/客房 | 0.5 | ||
商业 建筑 | 市区综合商业大楼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0 | |
仓储式购物中心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5 |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0 | ||
独立农贸市场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0 | ||
餐饮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3.0 | ||
居住区(各类)配套设施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0 | ||
物流仓储用房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0.2 | ||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 1.0 |
对新批住宅、商业等建筑严格按照建筑物配建指标进行规划控制,增加区域内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提高区域内的配建停车设施水平,缓解区域停车矛盾。凡是未按照停车配建指标配建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规划实施情况
在停车场规划实施方面,一是郑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已纳入“六线”规划,进行用地控制和落实;二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已严格按照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相应的停车场;三是公共停车场建设及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区作为责任主体,按照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建筑配建管理,加强配建停车场建设,对新批建筑严格按照建筑物配建指标进行规划控制,通过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严格按照配建指标及公共停车场规划进行控制落实,增加区域内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提高区域内的配建停车设施水平,优化停车场规划布局,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缓解区域停车矛盾。
二、法律法规对违法停车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原文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机动车停放应“在规定地点停放”,并且“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停放在“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机动车违背以上要求的停车行为都是违法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临时停车的规定中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路边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我市交警支队目前对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机动车驾驶人未离车的临时停车一般不予处罚而是采取劝离的措施。
三、法律法规对处罚措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交通安全管理的大法,其立法角度是站在国家层面,为了使法律制定能够因地制宜,符合各地区不同交通状况,适应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道交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其中对违停车辆的处罚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金额只规定200元一档,因此并未违背上位法。
同时,《省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由此可见,我市对违停车辆处罚没有自由裁量权。如对《省条例》进行修改,我市将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法规执行。
根据群众反映及民情民意反馈,省公安厅对该项工作正在开展实地调研,有望出台相关规定。
四、有关电子抓拍的问题
关于电子抓拍系统,目前采取的是“5 5 5”原则,即违停5分钟后抓拍第一张照片;违停10分钟抓拍第二张照片;违停15分钟抓拍第三张照片,全部3张照片抓拍完毕才认证此次违停行为,全程用时15分钟,不存在“三分钟”抓拍问题,且抓拍区域均有禁停牌作为依据。
五、治理“停车难”情况成效
为缓解市区“停车难”情况,今年来,共完成市委市政府2020年民生工程10万夜间限时泊位首批全市区实地勘察和审批工作,目前,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惠济区、管城区、高新区、郑东新区、开发区八个行政区共上报审批夜间免费限时泊位56496个,经综合研判同意在468个路段共设置22679个夜间免费限时泊位。
感谢您们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