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袁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郑州市建筑外立面立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建筑外立面作为建筑外表面、街道侧界面,在建筑和城市中起着传承文化、承接历史的作用,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随着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城乡建设全面提速,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持续提升,深入推进城建提质工程,高质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在已成为当前我市城市建设重要任务的同时,对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市容环境方面2012年1月我市出台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作出了规定;涉及建筑安全方面2012年1月12月施行的《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外立面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但是,总体来看我市对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维护管理等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定,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因此制定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方面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有关您建议中提到的“关于郑州市建筑外立面立法的建议”问题,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的相关规定,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适时进行调研、论证、拟定有关草案,积极配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适时出台,促进工作需要。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20年8月17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杨 建 联系电话:67185135
抄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察室
邮 寄:代表所在市人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