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防范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的现场抢险救护,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平安登封”、“和谐登封”。
二、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成立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局长任指挥长,政委、主管指挥中心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由分管指挥中心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刑侦、国保、消防、特巡警、交警、宣传、后勤及派出所等有关科所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的各项处置工作。
110报警服务台协助指挥部或者根据指挥部授权,进行统一指挥调度、部署警力。各中层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三、处置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分工负责”的处置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造成的损失,保证救援和处理工作高效、快速有序的进行。
1、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发生后,由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事故(险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
2、处置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必须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按照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先期处置原则。市公安局接到警情后,110报警服务台应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同时就近调集派出所及局直有关部门先期处置现场,处警单位要向110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4、合成处置原则。根据警情等级,调集刑警、治安警、交警、特巡警、消防等有关警种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封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处置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现场处置指挥部
全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指挥长的指令和命令。在接到发生民爆物品爆炸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并按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局党委上报事故情况。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警力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总指挥,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视情设立不同方面的现场工作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地开展。
(二)现场处置有关单位职责
1、治安大队职责:协助指挥部对现场民警进行协调、组织、调动;设定抢险方案,组织抢险突击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态进行有效控制,对事故开展调查,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组织安排派出所做好重点人员的调查、登记和信息上报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处置。
2、刑侦大队职责: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人以及趁机进行打砸抢、寻衅闹事等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处置。
3、派出所职责:立即赶到现场,开展现场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排查、调查处理和取证工作;维护辖区秩序,做好辖区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家属的劝解等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各项处置任务。
4、国保大队职责:深入开展摸排,密切掌握辖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及时发现敌对分子趁机进行的破坏活动,适时予以打击;对重点人员的家属要予以重点关注,严防其非法聚集、上访闹事。
5、后勤保障室职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现场抢险人员的饮食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六、处置方法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组织全局民警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救援设下列九个专业组:
(一)现场警戒组
由治安、特巡警大队及事故发生地派出所负责。按照指挥部划定的警戒范围布置警戒人员,组织治安保卫人员、民兵等辅警力量进行现场警戒,共同维护现场外围秩序,疏散人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对不听劝阻,仍滞留在现场聚集闹事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宣传非法聚集闹事的法律后果、反映问题的正常途径等,劝导群众离开。如出现抗拒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将为首的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当闹事群众情绪激动、规模不断扩大、行为升级时,指挥部可调整警力部署,指令特巡警民警迅速集结,联同已在现场的其他民警,从正面接近事发地区,或通过事发地区的某一地段进入指定位置,可采取列阵突击、一线平推;一点突破、两翼平推;向心突击、割裂挤压;短促冲击、强力驱散等战术,使闹事人员向四周离散、平息事件,恢复现场,保护现场不受破坏,防止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二)灭火、防爆组
由治安大队、派出所和消防部门负责。一是立即组织调集警力迅速开展灭火、防爆工作。在现场的派出所民警或受指令首先到达事发地的单位人员,应迅速核实火灾的基本情况和危害,力所能及和积极主动地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尽可能地及时把尚未形成火势的火源扑灭,同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若已形成火势,指挥部要立即指令消防大队消防车及队员前往现场,联同在场民警灭火、抢险。二是组织力量对现场的物资快速抢救、转移,对周围的人员进行疏散,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排除和转移未爆炸的爆炸物品,预防再次发生爆炸,减少经济损失,确保围边地区的安全。三是控制并努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好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交通管制疏导组
由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交警大队干警设置临时警戒线,对事故单位车辆进行疏导,维持秩序,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故单位及周围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救伤员及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对出现严重扰乱现场秩序,围攻领导车辆,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利用宣传工具,督促闹事人员和围观群众迅速离开现场。在劝阻、制止无效时应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对扰乱现场秩序人群实行分割拦截,提出严正警告,责令要立即解散,对不听从命令、警告无效时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强行驱散,对夹杂在人群中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带离现场予以拘留。外围执勤的交警发现可疑人员乘车前往事发现场时,要及时拦截,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四)医疗救护组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所负责。及时了解现场伤亡人员情况,并立即通知医疗部门,协助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最低限度地控制人员不必要的伤亡;对确已死亡的人员,应尽量保持死后的现场方位、状态,待现场摄影、录相固定后,再由法医检验。
(五)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组
由消防部门、刑侦技术部门、治安大队负责。治安大队组织省、市爆炸物品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对引发事故的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爆炸原因进行分析;对爆炸事故进行科学、准确定性。首先对爆炸现场进行认真的检查勘查,分析发现有无未爆炸的物品,防止发生二次爆炸和爆炸后存在的危险隐患。其次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和搜集物证、提供分析爆炸事故原因、性质的客观证据,并绘制现场图及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第三对爆炸现场作出初步判断,认真分析判断是人为爆炸,还是违章操作引起爆炸,或是自然爆炸,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访问、搜查物证、人证、科学实验等方法,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作出对爆炸事故的认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六)后勤保障组
由后勤科、财务科、科通科负责,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和处置工作所需的车辆、警戒绳、防护用具等,组织市公安局通信保障车、市移动通信应急车到达事故现场,确保事故现场通讯畅通。同时做好人员运输、现场抢险人员的饮食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科通科负责
(七)案件处理组
由法制科、刑侦大队、治安大队负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有效掌握、控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其应有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致使爆炸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对故意制造爆炸的犯罪人员,要坚决绳之以法,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预备机动组
由现场总指挥临时确定,统一调动、使用,随时进行增援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七、事故信息上报
1、各单位在接到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险情)报警后,应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汇报并同时报告局党委,做到及时、准确。
2、市公安局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同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在特大事故(险情)处理过程中,根据事故(险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4、事故报告内容为: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死亡人数(含失踪)、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纪律。各成员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一旦接到命令要立即行动,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到指定地集结。
(二)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置行动,要讲究处置方法和应对策略,避免因说话方式、处置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更不允许擅自动用警械武器,避免事态扩大,防止酿成事端。
(三)要文明执勤,对围攻、谩骂民警的行为,要讲明利害,耐心疏导、坚守阵地,防止和避免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做好劝阻说服、自我保护工作,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流血事件。
(四)现场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清楚案事件基本情况,判明事态,制定处置方案,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地点,并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如指挥员确因工作需离开现场的,应明确指定临时指挥员。
(五)在处置各类突发性案事件过程中,对行动迟缓、擅离职守、畏缩不前,拒不执行上级指令或不按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视其情节,严肃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请示汇报,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各参加单位领导为第一负责人,对于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在处置中遇到的突发状况,要及时向现场总指挥进行请示汇报,防止盲目行动。
登封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