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等级划分
2 应急组织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财力支持
6.2 物资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人员防护
6.7 通信保障
6.8 公共设施
6.9 宣传、培训及演练
7 附则
7.1 奖惩
7.2 解释部门
7.3 实施时间
登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登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登政〔2009〕45号)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严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交通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1.4 等级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人员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为保证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登封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交通事故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其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向市政府和郑州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住建局、卫生局、财政局、环保局、农机局、气象局、文广新局、新闻办、移动登封分公司、联通登封分公司、各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62861971),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交通事故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交通事故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交通事故指挥部的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2.1.3 交通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勘查,解救伤员,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负责道路清障及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对危险物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发生火灾的要迅速进行扑救;组织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做出事故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路面管理、车辆发牌和检验、驾驶员考试和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打击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加强对运输经营户的安全管理。
市安监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被毁坏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等。
市卫生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农机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机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协调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市文广新局、市新闻办:负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媒体报道工作。
移动登封分公司、联通登封分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各保险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2.1.4 各乡(镇)区、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 专家组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现场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市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 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 信息分析与发布
市公安部门要建立基层交警中队、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三级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市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通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市公安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报警。
3.2.2 出警
市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较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办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严禁报喜不报忧。
4.1.2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4.2 分级响应
4.2.1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按程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及郑州市政府。
4.2.2 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市交通事故挥指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府和市交通事故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郑州市政府报告。
4.2.2.1 先期处置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医疗急救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市公安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2.2.2 现场处置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受伤人员,保护财产。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交通事故的需要,市公安局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3)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和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2.3 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乡(镇)区、办事处和市公安局提出建议,报市交通事故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乡(镇)区、办事处应急预案和市公安局部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4.3 应急结束
重大、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分别由省政府和郑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交通事故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乡(镇)区、办事处和市公安局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市卫生部门应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市民政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公安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5.3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道路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市新闻办和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财力支持
市财政部门应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做好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邻近的医院紧急救治伤员。
6.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6.6 人员防护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乡(镇)区、办事处和市公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6.7 通信保障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8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9 宣传、培训及演练
市公安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市交通事故指挥部要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奖惩
市政府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