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印发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索引号:005279426/2020-00032
  • 主题分类:港澳台侨工作/港澳工作/业务信息
  • 发布机构:金水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港澳台侨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9-24
  • 发布日期:2020-09-2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印发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记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社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和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的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适用险种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是待遇享受。《暂行办法》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经办程序。《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五是双重缴费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是政策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下一步,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将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贯彻实施,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保障政策发挥积极效应,实实在在造福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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