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豫(2018)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1971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27570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27570号,将张春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金港大道68号1号楼1单元3层31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1971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李鹏飞(身份证号:412823198304047215)名下。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

2020年 10月27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