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 镇 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 镇 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镇 政府 党建办、政府办 负责全 镇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 镇 直各部门、各村(社区)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部门、各村(社区)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部门、各村(社区)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记入各部门、各村(社区)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不及时、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 镇 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 镇 政府 党建办、政府办 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部门、各村(社区)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 镇 政府 党建办、政府办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 镇 政府对各部门、各村(社区)的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 镇 政府 党建办、政府办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