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 豫 0211 执恢280 号和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 豫0211 执恢280 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 新密国用(95)字第00004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已转移至陈志敏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国有用地使用权人刘保民持有的证号为 新密国用(95)字第0000425号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5日
依据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 豫 0211 执恢280 号和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 豫0211 执恢280 号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 新密国用(95)字第00004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已转移至陈志敏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国有用地使用权人刘保民持有的证号为 新密国用(95)字第0000425号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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