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中诚玻璃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108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2-22
  • 发布日期:2021-02-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中诚玻璃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 011 号

     

    郑州中诚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MA3XEJLT16

    法定代表人:杨继兵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九龙工业园区 3号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9日12时起处于重污染天气 I 级响应(红色预警)期间,你单位切割、钢化、磨边生产线未停产,未落实红色预警时停产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1〕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月5日陈述申辩,认为其生产工艺简单,污染较小,并经向经开区申请,已于2021年1月29日从管控名单里去除。今年企业经营困难,希望能减免处罚。

    经讨论,我局认为,你单位于 2020年秋冬季大气攻坚期间违反红色管控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环文〔2019〕25号),经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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