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原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106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2-22
  • 发布日期:2021-02-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原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 〕 008 号

     

    郑州原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33877379H

    法定代表人:宋胜泰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 129号高科技工业园2号楼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 2020年12月19日下午存在生产行为,未执行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5号调度令》对该单位“高精密石英晶体振荡器工序停产,3条高精密石英晶体工序停产”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20〕第04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1〕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环文〔2019〕25号),经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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