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三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58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3-18
  • 发布日期:2021-03-18
  • 生效日期:2021-03-1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三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会喜早餐店制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会喜早餐店制售的“油条”和(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0-31 、抽检日期:2020-10-31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会喜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陈述2020年10月26日购进壹袋,外包装显示无铝害,购进价75元/袋,加工油条使用过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共销售40元,无建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会喜早餐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0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会喜早餐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市区晨味早餐店制售的“小油条”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晨味早餐店制售的“小油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0-16、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晨味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晨味早餐店进行报告送达时并对该店经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发现安琪高活性干酵母,净含量:500g,制造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该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许可证明和购进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晨味早餐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市区仁桃沙县小吃店采购的“河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仁桃沙县小吃店采购的“河粉”(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0-20、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仁桃沙县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市区鸡鸣街菜市场一摊贩处采购的食品原料“河粉”20斤共计60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毕,无剩余,未建账,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仁桃沙县小吃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仁桃沙县小吃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中岳办党军豆面店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党军豆面店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 、商标:/ 、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10-15、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党军豆面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10斤,每斤10元,货值金额100元。其中:抽检取走5斤,还剩5斤制作成焖子20斤,获利润120元,未建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中岳办党军豆面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党军豆面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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