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品一方早餐店自制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品一方早餐店自制的“油条”(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0-10-26 、抽检日期:2020-10-26 、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品一方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调查,2020年10月26日登封市市区品一方早餐店自制的油条,共销售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在制作过程中重复使用食用油炸油条和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铝的残留量超标,存在存在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十六节第二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品一方早餐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100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品一方早餐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登封市大冶镇庄头村长生宝农家米醋坊生产的“传统小米醋”抽检均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冶镇庄头村长生宝农家米醋坊生产的“传统小米醋”(标称生产企业:登封市大冶镇庄头村长生宝农家米醋坊、商标:李遂昌 图形、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2020-04-03、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庄头村长生宝农家米醋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复检与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大冶镇长生宝农家米醋坊生产不合格酿造食醋的行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长生宝农家米醋坊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李遂昌”牌粮造食醋,总12瓶;2、处以人民币144元的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7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16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庄头村长生宝农家米醋坊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送表怀叶擀面皮店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送表怀叶擀面皮店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10-15、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送表怀叶擀面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粉条是经营者常怀叶在家里添加明矾制作的,明矾用量凭自己经验添加,已使用完毕。制作麻辣烫使用了10斤粉条,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得20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和粉条。另查明,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对小经营店认定的情形,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送表怀叶擀面皮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送表怀叶擀面皮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送表后福小吃店制售的“豆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送表后福小吃店制售的“豆浆”(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0-10-15、抽样日期:2020-10-15、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送表后福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制作豆浆原料为大豆、花生、枣干,共制售10杯,2元/杯,已全部售完,共获利20元。黄豆是2020年10月5日从登封市少林办春辉粉条批发门市购进1袋,花生、枣干、封口膜是2020年9月16日从汝州杨标干菜店购进1包、2包和3卷,当事人均提供有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承认制作豆浆过程中桌台堆放有杂物、桌面有污渍,未添加任何其他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承认是制作环境污染了豆浆。另查明,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对小经营店认定的情形,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送表后福小吃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008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送表后福小吃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