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九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54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3-18
  • 发布日期:2021-03-18
  • 生效日期:2021-03-1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九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使用的“勺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使用的“勺子”(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0-09-28、抽检日期:2020-09-28、质量等级:/),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2020年7月20日,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餐具(小碗和勺子)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餐具含有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8月11本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抽检检验不合格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当场已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2020年9月28日本局委托第三方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单位餐具(勺子)再次抽检,结果仍含有大肠菌群,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正在使用的餐具仍然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裁量标准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告成镇逍遥镇老高家滋补优质胡辣汤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二、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新区幼儿园使用的“碗”和“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新区幼儿园使用的“碗”和“餐盘”(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0-09-29、抽检日期:2020-09-29、质量等级:/),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新区幼儿园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享有提出异议等权利,当事人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对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新区幼儿园调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场向当事人告知由于当事人是大肠菌群项目抽检不合格,属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不予受理情形。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消毒柜里存放有餐具,但消毒柜没有开启使用,消毒记录不规范,记录日期截止到11月5日,无之后消毒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0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仍未改正,消毒柜仍然没有开启使用,没有当天消毒记录。2020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未依法对使用的餐具进行消毒。当事人未依法对使用的餐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的规定,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新区幼儿园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大冶镇西刘碑新区幼儿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单位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经调查当批次餐具已彻底消毒。

    三、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使用的“鲈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使用的“鲈鱼”(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消毒日期:2020-09-25、抽检日期:2020-09-25、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单项规定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提出申请和异议。

    经对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鲈鱼10公斤,鲈鱼为食用农产品,散装、无标识标注。该单位采购的鲈鱼主要用来制作蒸鲈鱼的原料,货值金额44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99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2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蒸尚鲜海鲜蒸菜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宣化镇爱民生活广场超市销售的“传统小米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宣化镇爱民生活广场超市销售的“传统小米醋”(标称生产企业:登封市大冶镇庄头村长生宝农家米醋坊、商标:李遂昌 图形、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2020-04-03、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6《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宣化镇爱民生活广场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证照齐全,销售的传统小米醋是2020年8月30日从登封市大冶镇长生宝农家米醋坊购进,一共购进24瓶,进价6.5元/瓶,售价10元/瓶,货值金额156元,截止到2020年11月1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提供有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宣化镇爱民生活广场超市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宣化镇爱民生活广场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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