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八期)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53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3-18
  • 发布日期:2021-03-18
  • 生效日期:2021-03-18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八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如军兰州拉面馆采购的“细土豆粉”和“宽土豆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如军兰州拉面馆采购的“细土豆粉”(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11 、抽检日期:2020-09-26 、质量等级:/)和“宽土豆粉”(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11 、抽检日期:2020-09-26 、质量等级:/),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如军兰州拉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对本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调查,河南省登封市如军兰州拉面馆所购进的该不合格批次宽、细土豆粉是该单位于2020年09月13日通过网商平台购买的,经核实该单位购进“宽、细土豆粉”共10斤,截止10月28日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加工销售完,获利100元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登封市市区如军兰州拉面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如军兰州拉面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卢店镇朝阳羊肉馆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卢店镇朝阳羊肉馆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9-20、抽样日期:2020-9-21、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卢店镇朝阳羊肉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共购进了14.7kg,购进价13元/kg,共计191.1元。因作为配料加工成烩羊肉出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在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卢店镇朝阳羊肉馆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卢店镇朝阳羊肉馆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三、登封市市区一牛三吃饭店采购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一牛三吃饭店采购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8-25、抽样日期:2020-09-25、质量等级:/),经河南国德标检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一牛三吃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该批粉条共购进400斤,购进价10元/斤,货值金额4000元,实付款3900元。销售价15元/斤,该批粉条在10月底已全部售完,共获利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一牛三吃饭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101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2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一牛三吃饭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四、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9-25、抽样日期:2020-09-25、质量等级:/),经河南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日从登封市市区老梁干菜香料批发店购进的鸡蛋两筐200个,每个购进价为0.8元共计160元,每个销售1元共计200元,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在采购鸡蛋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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