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725820380/2021-00004
  • 发布机构:二七区事管局
  • 关键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成文日期:2021-03-24
  • 发布日期:2021-03-24
  • 二七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深化 二七区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效果,推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的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监督,依据《 郑州市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管文〔 2017 〕 38 号)要求,结合我 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所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综合执法、调研接待、老干部用车和定向化实物保障等车辆。综合执法用车是指除规定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委(监察)、工商、地税、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农业、林业、畜牧 12 种执法执勤用车以外的公务执法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党政机关配置、购置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区 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区 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 “六个不得”要求。即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二、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公务用车编制由 区 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核定。

    (一)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1. 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综合执法、调研接待、老干部用车的编制,由 区 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报 区 政府批准。

    2.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 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4. 行政事业单位撤、并或升、降格,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5.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公务用车重复定编。

    (二)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1. 按照我 区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党政机关各单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按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车辆编制。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每单位保留 1 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50 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 50 人至 1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2 辆; 100 人至 2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3 辆; 200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总量控制在 5 辆以内。

    2. 区 级党政机关各单位老干部用车编制按照 10 人以下不核定车辆编制, 11 人至 30 人核定 1 辆, 31 人至 60 人核定 2 辆, 61 人至 90 人核定 3 辆, 91 人以上核定 4 辆。

    三、车辆配备更新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采购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    党政机关各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 党政机关各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应配备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价格 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2.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或行驶里程超过 30 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3.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且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区 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 区 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须经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公安机关凭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经调剂需办理过户手续的旧机动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公车私用。

    (一)党政机关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突发事件、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以及外出调研、跨区域出差等情况。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老干部用车等车辆用于保障特定公务出行需要,不得固定个人使用。

    (三)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应急保障用车,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 办理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3. 重要公务接待和调研任务;

    4. 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四)通过运用卫星定位和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平台,实现统一调度,对公务用车实施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车辆运行效率,有效保障公务出行。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情况外,应当按规定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接受监督。

    五、车辆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的公务出行用车不足部分,可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保障,购买社会服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标准及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市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按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发放出差交通补贴。

    六、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使用规定。对于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租用公务用车及超标准购买社会化服务的;

    (五)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违规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区属企业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由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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