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 [2013]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4]2674 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 郑州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的通知》(郑办 [2015]1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区级机关)
第三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区级机关各单位依法占有或租赁,用于保障机关办公的房产。
第四条 区级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规避审批。
第五条 区级机关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严格办公用房管理,不得超范围占用、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二七区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事管局)是区级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区级机关各单位应配合区事管局做好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区事管局直接管理和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区事管局直接管理的办公用房,由区事管局负责调配和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使用单位规范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调配和物业管理服务,并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做好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接受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区事管局应加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第三章 使用标准
第九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
1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 、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二)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十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
区级正职:每人 30 平方米。
区级副职:每人 24 平方米。
正科级:每人 18 平方米。
副科级:每人 12 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 9 平方米。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区级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 6 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一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核定标准:每人 6-8 平方米,编制 100 人及以下取上限, 200 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 500-X ) /50 计算确定。该标准不包括召开党代会和人大、政协会议及政府全会所需用房。
第十二 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应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 9% 测算。
第十三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 100 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3.7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2.6 平方米。
(二)人防设施: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执行,不计入办公用房总面积;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应结合实际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以 “三定”方案为依据。
第四章 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区机关大院办公用房,由区事管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办公用房的调配工作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办理,由使用单位向区事管局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区领导批示后,区事管局按照规定和房源情况核定后拿出拟调配意见,报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再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 自行管理办公用房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部分优先安排本单位在外租房部门或机构,剩余房源移交区事管局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按照 “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配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事管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的办公用房面积按集中、可调配的原则移交区事管局,区事管局核实后,对腾退的办公用房进行单独造册,统一管理,进行再调配。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规定。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整改或腾退,因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整改确有困难的,经区事管局审核批准备案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各级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为其调配的办公用房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腾退。区机关大院腾退的办公用房,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与区事管局办理办公用房移交手续,交区事管局进行管理,未经区事管局批准,各单位不得截留、瞒报和私自调配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占用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在立项批复中明确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可继续使用,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对其占用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区事管局统一调配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三)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占用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区事管局批准可继续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将占用的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无故闲置不用。对分配后无正当理由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区事管局应收回其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合同尚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机关租赁办公用房,应严格履行租赁审批程序,区级机关一律不得租赁酒店宾馆办公,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租赁办公用房。
区级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外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审批程序经区主要领导批示后,由区事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区事管局负责区级机关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价格、面积、租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合同签订;区财政局负责租金预算安排和审批支付。
2014 年以前在外租赁并直接支付租金的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到期后仍续租用办公房的,由区事管局重新核定,履行租赁手续。区财政局根据新租、续租审批手续及租赁协议拨付租金,对未按规定履行租赁审批手续的单位不予安排租金。
第二十六条 租赁条件
区级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现有办公用内无法调整解决的,可以向区事管局提出租赁办公用房申请。
( 一 ) 新组建单位或机构。
( 二 ) 新增加编制的单位或机构且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原办公用房因拆迁或维修改造暂时无法在原址办公的。
第六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管理。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视当年财力情况予以安排,由区事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确需维修改造的,由使用单位向区事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区事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修改造方案,向区财政局编报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郑州市市直机关物业费管理办法(暂行)》(郑财行 [2014]12 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事管局要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办公用房物理管理服务社会化。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事管局应建立区级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系统,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管理档案。
自行管理办公用房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接受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对使用的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处置或出租(借)。
擅自拆除。
擅自开设门、窗及改变房屋结构。
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占用办公楼的
通道、走廊、卫生间等公用部位或堆放杂物。
擅自加层、扩建。
在区级机关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
使用单位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或变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事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影响使用或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区事管局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级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