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经办问题的处理意见

  • 索引号:005275185/2021-00018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
  • 成文日期:2020-12-14
  • 发布日期:2021-04-26
  •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经办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 (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 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

    (豫人社[2019] 1号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 财政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做好对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 [2019] 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被征地农 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经办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补贴资金申请问题 县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 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并 向市社会保险中心报送补 贴申请等相关资料。 二、关于补贴资金拨付问题 县 (市 、区)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后,及 时将 补贴资金从本县 (市 、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足 额拨付至郑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关于补贴资金计入账户问题 市社会保险中心依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县 (市 、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补贴申请等相关资料完成基金财务 核算,并督促县 (市 、区)社会保险中心及时将补贴资金计入补 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关于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问题 补贴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 (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后,将补贴资金从本县 (市 、 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一 )在异地 (郑 州市以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 )在外省 (自 治区、直辖市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 )已 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

    (四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领取待遇的。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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