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郑办文〔2018〕5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
(二)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对全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落实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落实医保支付标准。
(五)组织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药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加强对医药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
(七)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文电、文秘工作;承担会务、督查工作;承担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安全和保密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承担资产管理、机关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纪检工作;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考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政策调研、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医疗保障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待遇保障和异地就医管理科(医药服务管理和招标采购科)。拟订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推进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拟订全区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药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加强对医药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组织拟订、落实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落实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落实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基金监管科。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