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国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关于企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提取的建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生育保险基本情况:
为了减轻广大参保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郑州市早在 2002年底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2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启动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12月出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 2010〕32号),为正在贯彻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
随着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并逐步完善,享受生育保险政策的人数逐年增加,同时,生育保险待遇也在逐步提高。 2020年,参加郑州市生育保险197.81万人,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60555人次,人均生育待遇支出为2.97万元。
二、市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情况:
为让办事群众更高效便捷地办理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由原来需携带纸质材料到窗口排队办理,调整为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可通过郑好办 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零跑腿”办理申报业务。
同时,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拨付周期。将由原来按季度拨付,缩短为现在按月拨付。我们正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办事流程和业务系统进行再优化,对办结时限进行再压缩,目标将办结时限压缩至 6个工作日。远高于省局要求的20个工作日办结标准。截至目前,已完成实现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分开申报,申请人于生产次月申报产前检查费,产假期满后申报生育津贴,为扎实推进6个工作日办结目标夯实基础,其他方面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三、关于提案建议:
(一)关于 “社保单位将生育津贴直接支付给企业申请人个人账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相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还规定,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根据文件精神,目前生育津贴不适于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查询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拨付情况,每月交由基金部门拨付的同时,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医疗保障局专栏或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公示拨付单位和个人明细,明确显示拨付单位名称、职工姓名、享受津贴天数以及津贴金额。
(二)关于 “对于对公账户被查封、冻结的企业,由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后,应批准生育津贴直接拨付给企业生育职工”。目前,对于参保单位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导致银行拨付津贴失败退回的,基金拨付部门每月会将生育津贴发放失败退回单位明细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医疗保障局专栏或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同时标明退回原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如查询到生育津贴发放失败退回的情况,可以通过各区医疗保障中心生育保险经办窗口,申请将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账户。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2021年6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