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政权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贯彻实施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于2014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贯彻实施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政权同志。

问:《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航道法》的公布实施,对于促进航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好水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各界依法使用航道的权益,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航道战略资源。《航道法》为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航道资源,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二,有利于推进实施国家战略和深化对外开放。《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是进一步开发利用好沿海航道、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大力发展水路运输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对外开放、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必然要求。

第三,有利于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国家先后颁布了《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和《民用航空法》,航道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基础相对弱化,致使水运特别是内河运输在五种运输方式中发展滞后,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在统筹规划上缺乏法律保障。《航道法》的公布施行,将有利于发挥综合交通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也有利于几种运输方式相互协调发展,更能够协调水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问:请您介绍一下《航道法》的主要内容。

答:《航道法》共七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航道法》的立法目的、航道的含义、航道管理原则、管理主体和相关要求。

第二章航道规划。航道规划是航道保护、利用的具体依据。本章规定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明确了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注重航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要求航道规划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第三章航道建设。本章针对保障航道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对航道建设相关要求作了规定。要求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了航道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航道养护。本章从强化政府和航道管理部门责任着手充实了航道养护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并对航道的巡查、维修、抢修等主要养护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养护作业的相关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航道保护。针对拦、跨、临航道建筑物选址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本章明确和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一是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二是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并实现“五同步”。三是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四是对在航道内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对违反本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本章规定了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

问:我们发现,虽然《航道法》只有48条,却规定了很多重要的航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制度,请您介绍一下《航道法》确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答:总体看,《航道法》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二是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规定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四是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五是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六是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七是设立了拦河建筑上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五同时、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八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

问:《航道法》有哪些重要亮点?

答:重要亮点有:

1.县级以上政府安排航道建设养护资金。《航道法》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航道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入非常大,不但需要一次性投入,还需要长期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它的建设和养护的资金需要以国家财政作为主渠道来保证资金链。

2.设定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除特定项目外,“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同时,法律第三十九条对违法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非法采砂最高罚款30万元。《航道法》第四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采砂对航道的破坏在于:第一,一旦在航道上或者在航道边缘采砂,形成深坑,整个通道会偏移、摆动,破坏航道;第二,非法采砂船在采砂时,将不要的东西就近抛到航道上,容易在航道上堆出砂包,降低航道等级,造成航运安全隐患;第三,非法采砂极易造成对航道的彻底破坏,相当于政府之前进行航道整治的投资付之东流了。

4.进一步明确航道管理主管部门。《航道法》第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问:同一片水域,往往承载着防洪、航运、水利发电、水产养殖以及水上娱乐等多种功能,《航道法》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航道法》充分考虑到了与各涉水管理领域及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总体思路是“相互衔接协调、谋求共同发展”。一方面,制度建设要确保航道科学发展的需要,在具体条款中明确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航道发展也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涉水活动的正常开展,比如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这也体现了尊重各方水资源综合利用需求,合理界定责任的原则。

问:结合我市航道发展实际,如何贯彻实施好《航道法》?

答:近年来,我市内河航道实现跨越式发展,周口市境内主要航道为沙颍河、涡河、贾鲁河以及汾泉河。目前沙颍河周口以下至省界为Ⅴ级航道,全年通航,航道升级改建前期工作正在逐步推进;涡河航道按Ⅳ级标准整治二期工程已基本完工;沙颍河周口至漯河段航运开发工程正在建设;贾鲁河为规划限制级Ⅳ级航道;汾泉河为规划Ⅴ级航道,均计划在“十三五”期间进行航运开发建设。《周口港总体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近期报市政府进行审批实施。

贯彻实施《航道法》,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加强协同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航道工作的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航道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着力保护好航道资源,推动航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促进航道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和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巡航艇等宣传工具,在检查站、渡口、码头、货场、船舶停泊区等船舶比较集中的地方设咨询、宣传台,拉横幅、贴标语,制作宣传手册、翻印《航道法简本》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社会了解《航道法》、遵守《航道法》、支持《航道法》,为《航道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组织港航管理机构干部职工、各县航道执法人员、水路运输企业人员,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举办讲座和自学等形式,进行培训,使其知悉相关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成为《航道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三是严格规范执法,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的责任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执法有力的高水平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推动《航道法》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