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2006年起,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地方扩大试点范围。近年来,这项工作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在中央司法改革文件中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6月,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上述规定明确了值班律师工作的基本职责和运行方式。
2016年7月和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先后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均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7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控告作出了规定。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省份实现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值班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上述改革文件多是适应专项改革的需要,分别从不同角度就值班律师工作做了规定,在制度层面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一些具体环节的工作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在工作实践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等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工作机制等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导致各地实践操作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意见,对值班律师职责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保障等作出统一规范。
《意见》着眼于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注重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衔接配套,注重将各地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等作了规定。《意见》的出台,将有力地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规范开展,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
记者:《意见》关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有哪些?
答:规范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是《意见》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规定了以下职责: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从总体上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初步性。从服务内容看,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初步、低限度服务。二是广覆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无任何条件的限制,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涉及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三是多样性。在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援申请以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值班律师还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记者:值班律师通过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刑事诉讼权利。请简要介绍值班律师工作的运行机制?
答:《意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运行机制作出规定。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意见》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在值班律师选任方面,《意见》明确严格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条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建立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
在值班方式方面,《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记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要通过服务质量来体现。请问《意见》在规范值班律师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服务质量是关键。《意见》从提供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值班律师服务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在接待当事人时,值班律师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为提高值班律师服务水平,《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指导,同时,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促进提高值班律师业务水平。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要求值班律师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同时,《意见》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记者:做好值班律师工作离不开办案机关的支持,请问《意见》在这方面如何规定?
答:办案机关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为使这项工作有效运行,《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名义联合印发,并就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调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告知职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明确办案机关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相关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并定期征询所驻单位意见,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工作站法律援助需求和当地律师资源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确保满足当事人法律援助需求。四是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值班律师工作顺利开展。(记者魏哲哲)
《人民日报》(2017年08月29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