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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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条例》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能有哪些规定?12月7日下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新闻通气会,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 

《条例》是我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全国率先、河南首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职业培训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必将对我省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人力资源优势发挥重大推动作用。同时,为国家推进职业培训立法探索了新路子。 

通过《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在参与职业培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责 

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同时,《条例》也从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师资培养、表彰奖励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推动企业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明确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规范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行为 

《条例》明确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残疾人 

《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规范职业技能鉴定 推行“双证书”制度 

《条例》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鼓励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类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为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不公、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问题,《条例》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条例》还对职业培训相关违规行为作了相应法律责任设定。(王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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