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的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规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为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2017年11月,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针对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主要表现,从10个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