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抗击疫情、应对经济下行中的稳就业、保民生作用,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豫人社〔2020〕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困难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一年

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一年,执行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实施条件、申请使用等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和形势变化需要,对周人社办〔2019〕59号文件部分条款做如下调整:

(一)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认定“基本条件”中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如果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5年欠费(含滞纳金)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后即可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盈亏以净利润指标为准;(2)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下降30%以上,以净利润指标为准;(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4)经当地政府认定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

(三)应急稳岗返还标准。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付能力达到3年以上,返还标准按我市6个月的上年末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

将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100人以下的优先办理)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目前的不高于4.5%,统一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其他裁员率计算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精准帮扶

优先向实体经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抗击疫情保证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行业重点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倾斜。对国家和省认定的贫困县(市)的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60%。

对于下列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一)审核时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二)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三)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中国信用网”网站(http://www.zgxyw.org.cn)上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准。

四、精简证明材料,全面推进网上经办

进一步提高稳岗补贴审批发放效率,以企业承诺代替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自动比对核实,努力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业务的全程网上办理。在“审核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时,可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征收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来确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补缴欠费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人数仍以上年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数为准。

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应对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积极举措。各县(市、区)要充分认清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全力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开展,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稳岗补贴政策是应对当前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清稳岗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稳岗政策宣传,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流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二)行动迅速。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简化程序,加快推进政策落实。各县(市、区)人社局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将为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防护物资供应企业、保障民生供应企业作为优先帮扶对象。

(三)严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接受监督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规范使用。强化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严防冒领、骗取等现象。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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