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1-29 |
发文字号 | 周政〔202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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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 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周政〔20 21 〕 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周口实际,经 研究 , 决定 将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科学 调整 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调整后的新标准, 以县级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市中心城区(含川汇区、 周口 经济开发区、 市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周口 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费 标准仍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执 行,由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全市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局公布的豫林经〔2017〕2号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监管机制。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纪检监察 机关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坚决 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 现象 发生。
202 1 年1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