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20-017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年05月15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20〕29号 | 关 键 词: |
驻政办〔2020〕29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
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0日
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评价激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实行百分制评价,评价指标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
(二)基础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情况、纳税情况的指标,包括新增贷款、指导性目标完成率、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纳税情况。基础指标数据以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加分指标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业务发展提升状况的指标,包括系统排名、不良贷款处置、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和其他实际融资。加分指标数据以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基础指标计分方法(基本分100分)
(一)新增贷款(基本分40分)。以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二)指导性目标完成率(基本分15分)。考核对象完成年度新增贷款责任目标100%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三)新增存贷比(基本分15分)。考核对象年度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四)余额存贷比(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年度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驻马店分行此项得基本分。
(五)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考核对象年度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扣完为止。
(六)纳税情况(基本分10分)。从纳税额、纳税同比增速两方面考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驻马店市地方经济的税收贡献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纳税额进行排名,纳税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5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同比增幅进行排名,增幅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5分,第10名及之后的得0.5分。
四、加分指标(50分)
(一)系统排名(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一至三位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四至六位的,加3分。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五位以上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在全省本系统排名前移三至四位的,加3分。
(二)不良贷款处置(5分)。以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不良贷款率低于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5分。
(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平均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且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各分支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
(四)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达到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平均水平的,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加5分。
(五)其他实际融资(20分)。其他实际融资即为通过其他渠道为驻马店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经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统计确认的或有充分依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驻马店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省行资金池以及外市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等表外融资)。当年其他实际融资新增20亿元以上得20分,15(含)—20亿元的得15分,10(含)—15亿元的得10分,5(含)-10亿元得8分,1亿元(含)— 5亿元得5分,1亿元以下得2分。
五、评价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组成评价小组按年度进行评价。
(一)采集数据。每年1月底前,由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分别提供有关数据,同时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自行上报有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评价。每年2月上旬,统筹结合各单位提供的数据以及日常工作情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测算、排序打分。
(三)上报结果。每年2月底前,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结果运用
(一)对综合得分位于前50%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行致感谢函,并优先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学习培训考察。
(二)评价结果将作为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的主要参考因素,在符合上级财政专户、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重点向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试行办法详见附件)。
七、其他事项
(一)对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资料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影响金融稳定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当年新入驻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入驻的第二年开始参与评价。
(三)域外金融机构当年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评价小组提出表彰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金融企业的理念,千方百计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拓展各项业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各种困难问题,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消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五)本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原《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办法》(驻政办〔2019〕31号)废止。
附件:驻马店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试行办法
附件
驻马店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金融企业发展壮大的双赢,在确保政府管理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包括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激励考核对象指各市级驻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驻马店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驻马店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驻马店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驻马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农商银行等。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纳入激励考核范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支持。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合法合规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要求,不得与之相冲突。
第五条保存量调增量原则。既充分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又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年来对我市经济发展支持的实际,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管理资金存放在相关政策范围内统筹核定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保存量、调增量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六条资金安全和支付优先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支付,不得借故拒绝、拖延支付。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故,影响到政府资金安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转出全部政府资金。
第七条保值增值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政府管理资金的保值增值,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府资金利率优惠。
第八条贡献度原则。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办法等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与政府管理资金存放份额挂钩。
第九条例外原则。本办法出台前市政府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协议、履约保函、备忘录等(不含市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意向性、战略性、框架性合作协议以及各部门自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所涉及的政府资金在约定解除前暂不纳入调整范围。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也不纳入调整范围。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支持。
第三章政府管理资金的调整方法
第十条存储资金指标的核定。原则上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12月底存储的政府管理资金为基数,50%部分作为存量资金指标,50%部分作为增量资金指标。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融资任务的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在核定存量资金指标时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或扣减。
第十一条调整方法。增量资金指标根据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调整。增量资金的增加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通过市政府预算安排资金拨入和相关收入资金的缴纳来实现调整;增量资金的减少按照考核得分从低到高的顺序通过支出来实现调整。对拒绝、拖延资金支付以及不配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少或转出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政府存放资金。
第十二条调整比例。根据《驻马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评办法》的考核指标,每年测算考核一次,每年1月底前由市金融工作局分别向财政部门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和存放比例(存放比例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占所有银行考核总分的比例确定),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每年3月底前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资金调整原则上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间进行。为保证增量资金指标及时足额调整到位,同时兼顾资金的保值增值,上述资金涉及定期存款部分原则上不因资金调整直接转为活期存款。
第十四条账户的开设。财政专户开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因本办法而新增开户。为保证资金调整和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无法开设财政专户的,通过运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调整,确保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至少一个可用于资金调整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安全预警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立联合预警机制。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紧张,或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问题时,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处置,确保政府管理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当年的政府管理资金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