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20-037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14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20〕47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0〕47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30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履行好棚改项目融资还款义务,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持良好的银行信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包括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和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还款资金,是指市、区使用贷款资金的相关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还款单位)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融资资金所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还款责任
第四条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由各还款单位按照融资协议负责筹集融资资金的还款资金。如辖区或用款单位资金到期仍未支付的,市财政应先行垫付,并直接扣减辖区财力。
第五条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城投集团承担还款责任,市住建局负责向市城投集团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按照项目所属辖区和财政体制,由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分别筹集购买服务资金。如辖区资金到期仍未支付的,市财政应先行垫付,并直接扣减辖区财力。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还款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自求平衡机制,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足额筹集贷款资金。
第七条还款资金应由市、区财政承担的,还款单位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复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还款资金应由辖区政府或企业承担的,相关辖区政府或企业要制定年度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计划,确保按时还款。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贷款资金开发企业使用部分,在项目结算时,对未归还的贷款资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一次性扣回,由财政部门代为偿还。
第九条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市住建局作为项目购买主体,负责核算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督促辖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应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督促购买服务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条 还款单位在偿还融资本息时,应在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筹齐资金,并按期还款。
第十一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付费时间和费用实际承担主体,市住建局应提前30日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拨付至承接主体市城投集团。
第十二条市城投集团根据与省国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时将贷款本息偿还省国开行,并承担因未及时还款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罚息等。
第四章资金池管理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还款实行资金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还款资金池,资金池实行专户核算,专户由市住建局在市财政局财政支付中心设立,专项用于核算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资金池中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
(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市、区,未指定专项用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三)2020年及以后年度“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付购买服务费用部分;
(四)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和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车库等经营性资产销售或租赁收入;
(五)还款单位筹集的还款资金;
(六)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设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池专账,并对资金池的各辖区收支资金分别记账,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每年底,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对各区在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核算,各区资金有缺口的,扣减相关辖区财力;资金有结余的,留存资金池中,滚存下年使用。
资金池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期限结束后进行最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投集团、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财综〔2018〕6号)规定的职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池中的资金监控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资金池中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区在使用资金池中的资金时,如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纠正。对工作不作为、管理不严或违反操作造成不良信用或资金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市城投集团的沟通协调,确保资金池资金规范有序运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