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21-026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年08月12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21〕31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1〕31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委第187次常委会议和四届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2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河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停车供求关系、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分类管理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收费,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区分停车设施所在的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商业区高于居民区、新能源车减半收费”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三、实施主体
(一)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我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及公共停车泊位经营,具体负责城区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的执法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四、收费标准
市中心城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固定停车场、路外停车位、路内停车位收费服务标准,根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经营管理要求
(一)执行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并标明收费依据,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内容。
(二)缴费方式实行电子收费,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三)运营管理收入设立专用账户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广泛接受社会和审计监督。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停车平台,推进停车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行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文明服务。
(七)在停车场出入口明示停车场标志及停车场指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开管理制度,监督电话和有关证照,并保持场内设施完好,交通标志、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清晰明确。
(八)配置完备的照明、通讯、消防、巡检车、收费等设施。
(九)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协作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十)停车场内发生警情,及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停车泊位施划部门应及时清除其标识、标线、标牌,修复路面。
六、收费监管
(一)各级价格检查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税务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反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三)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截留、挪用、侵占停车收费资金的;对相关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机动车停放人员信用记录,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七、优惠政策
(一)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车身喷涂国家统一标示和编号的行政执法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市政园林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实施免费停放。
(二)对新能源等绿牌汽车实行停车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八、注意事项
(一)不得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二)不得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不得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不得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
(五)须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
(六)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九、其他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