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4-00766 成文日期: 2024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4〕16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

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成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政办〔202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

社会救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

实 施 方 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安排,全面推进我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和认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单人保”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或者符合“单人保”条件的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残人员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识别“单人保”对象时,重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时,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申请人的财产。

2.特困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特困人员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建档立卡脱贫户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内,且存在返贫风险的农户;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一般农户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内,存在致贫风险且需要纳入监测范围的对象;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状况,刚性支出较大超过预警标准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6.其他困难人员

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包括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低收入人口排查和数据库完善

县级政府、管委会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街道)受县级政府、管委会委托,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

要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基层上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采集低收入人口的相关信息,提高源头数据准确性,通过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逐级上传。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网格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持续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信息。

(三)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

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做法。乡镇(街道)在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工作中,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

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所申请的低收入人口类型条件但可能符合其他低收入人口类型条件的,应当在告知不予确认其申请的同时告知其他低收入人口相关政策,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经申请人同意,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根据规定予以认定。发现申请人可能符合更优先的低收入人口类型的,经申请人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申请人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认定程序。对于已经提出低收入人口申请的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识别为相应低收入人口。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加强动态监测

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其中密切关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充分发挥“大数据 铁脚板”作用,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开展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加强线上核查;采取定期复核、日常走访、随机调查等方法加强线下核查。

(二)健全预警处置机制

根据监测预警信息,按照预警级别和入户时限,由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低收入人口情况,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发现救助情形特殊、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要依据预警信息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准确更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持续推进低保、特困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提质增效,健全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落实好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司法救助、困难职工帮扶等专项救助,推动专项救助政策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拓展,加快形成梯度救助格局。

(三)提升急难社会救助水平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和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及时化解群众急难问题。

(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鼓励各县区(管委会)探索制定服务类救助制度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口提供有针对性、稳定、可持续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五)拓展其他救助帮扶

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因地制宜做好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发放消费券、价格临时补贴、春节前走访慰问等其他救助帮扶。

(六)加强开展慈善帮扶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引导相关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深入推进“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工作,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慈善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夯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县级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并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救助;司法机关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总工会要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脱困解困工作和送温暖等活动;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要汇集共享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政务信息,支持社会救助资源库建设完善。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二)扎实开展培训宣传

各县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县、乡、村级社会救助相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线下线上广泛宣传解读政策要求和具体落实举措,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低收入群众、支持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

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严查骗取套取行为,依法依规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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