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科技创新 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安政(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力推进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安发〔2013〕21号)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企业主体和全社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实现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自主创新主体

  1.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产学研合作。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收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鼓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4.加大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力度。每年选择实施若干项市级重大专项,每个专项最高可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力争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性技术。

  5.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利用自主专利技术(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经审核产品核心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二、打造自主创新平台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 集中力量建设和发展一批高水平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等省级研发平台,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支持发展协同创新平台。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30%、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扶持三年。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支持研究院等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9.鼓励高端研发机构落户安阳。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安阳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经认定后能切实提高安阳科研水平,促进安阳经济发展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10.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对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每年最高10万元的补贴;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其使用费用20%,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融资租赁费用30%,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三、聚集自主创新人才

  11. 鼓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组建创新型科技团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补贴。

  13.鼓励各类科技人员来安创业。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及各类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与我市相关单位合作,形成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 在全社会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组织安阳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评选活动,获得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个人奖励10万元。

    四、激励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15.政府设立200万元的技术成果与企业对接专项资金。对购买技术成果形成产能的企业给予技术成果交易额30%,最高不超过50万的补助。对购买技术三年内形成产能的,形成产能后第二年全额返还政府补助金;三年内未形成产能的,第四年返还70%补助金。

  16.政府设立200万元的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后补助资金。由企业为主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后,经评估或验收,已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20%,每项最高30万元补助。

  17. 鼓励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快速发展。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对接成功产生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8.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安阳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全市范围内,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补的,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项奖补兑现;单位或个人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政府奖补。

   19.政策所奖补的对象指在安阳市注册且在安阳市正常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自然人)。

    20.政策中除明确规定外,均为一次性奖补。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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