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阳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科学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更好地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科技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决定设立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为加强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根据安阳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战略部署,由市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市科技经费)引导和支持的,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是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重大专项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条 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四条 重大专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或典型应用示范为主要内容,通过跨领域的技术集成和跨部门的资源整合,实现下列主要目标:
(一)打造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
(三)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重大专项应产出标志性重大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标志性成果表现类型为: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二)重大战略产品(装备)或重大示范工程;
(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
第六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在市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相关主管部门及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一)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发布项目指南;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二)市财政财局负责筹集资金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提出财政资金支持意见,下发经费文件并按时拨付资金;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
(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立项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相关条件
第八条 重大专项支持范围包括:
(一)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农业领域的重大项目;
(三)装备制造、钢铁、煤化工、食品、纺织等重点工业领域的产业升级、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
(四)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人口与健康、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重大专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引进的重大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以及重大科技成果或专利产业化项目;
(二)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项目实施后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产业辐射带动性强,社会效益显著,能明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环境的优化和科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四)以解决重大公益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突出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重大关键技术;
(五)项目负责人综合素质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决策能力强;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该技术领域高层次技术人才或海外留学归国科技领军型人才;
(六)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重大专项的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阳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或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携高科技成果新创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经费筹措能力。
(四)符合项目指南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组织编制年度各领域重大专项申报指南,统一对外发布。部分共性技术和公益性项目可根据情况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项目或定向组织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或招投标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一个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申报时上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在此基础上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通知被列为拟立项项目的相关承担单位编制、提交重大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实施专项的目的意义、现有基础条件、主要内容和目标、主题及项目设置方案、预期标志性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年度(阶段)计划安排、组织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考察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针对每一拟立项项目分别成立考察评审专家组,对每个提交可行性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考察、审核合格的的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逐一进行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考察论证意见,研究制定当年重大专项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提交市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考察评审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经市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在安阳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批复,并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重大专项账户。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每半年对项目阶段进度进行评估,提出后续工作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和建议,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调整后年度分期拨款缓拨,待调整到位并经核实后予以拨付。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未履行报批手续造成原合同任务无法完成的,后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经费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的目标任务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财政资助和其他来源组成,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重大专项计划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有两种支持方式:
财政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专项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贷款。对于资金需求额度较大、企业自身融资有困难的,可由科技信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科技信贷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研发、转化、产业化一条龙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合加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无偿资助经费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首期拨付额度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额的60%,后续经费根据项目计划合同书及阶段评估结论分期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专项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设项目辅助台帐对整个项目进行核算。项目实施单位须设立“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专户”,将专项经费和项目单位自筹经费存入该专户。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对财政性经费实行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专项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重大科技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局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将剩余经费全额上交财政。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其他损失的,应依据任务合同规定追回已拨付经费,并追究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在接受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应分别提供经费使用清单、原始票据复印件及说明书,验收时还要提供固定资产验收清单、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财政拨款经费经费核销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购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消耗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相关费: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