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2016〕2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25日
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安发〔2015〕1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安政〔2015〕13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科技创新 引领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安政〔2015〕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阳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安阳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市本级财政科学技术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市科技经费”)引导和支持的,由市科技局编制并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安阳市科技计划,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安阳市科技计划体系中以市科技经费投入引导和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
(二)根据安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而新设立的其它科技计划。
第四条 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安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审核和组织上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及非重复申报进行审核,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的真实性及非重复申报负责,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科技计划组成
第十条 安阳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基础前沿研究专项五大类别构成。
(一)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在战略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及现代农业领域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瓶颈,掌握核心技术,提升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骨干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
(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突出企业主体。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贴息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专项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培育、自主创新产品、金融投资引导、科技开放合作、产学研合作等计划。
(三)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聚焦农业科技、公共服务及民生需求。重点解决制约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问题。专项包括科技攻关(含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等。
(四))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突出载体完善、平台(基地)建设和人才培育。专项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型科技团队等计划。
(五)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突出原始创新。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专项包括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计划。
第十一条 各类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第四章 项目征集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征集制度。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开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等,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以网上申报方式为主,逐步全面实行网上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受理等。
(一)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申报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要求;从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一般不少于50天,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项目申请单位 (申请者)编制项目申报书,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有网上申报要求的计划,书面和网上材料内容须完全一致。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格式正确、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受理项目经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入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已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计划编制与下达、分类别进行项目评审(估)、确定资助意见、立项批复等。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专题项目的要求,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能力、项目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考察,并对项目进行筛选、推荐立项项目。
(二)计划编制与下达。市科技局对项目初审、推荐结果进行汇总,编制立项项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编制印发年度大计划。立项过程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三)项目评审(估)。按照科技计划不同类别的管理办法,对拟资助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估)、论证。项目评审(估)采取会议评审(估)或现场评审(估),逐步实行网络评审(估)或视频答辩评审(估)。
(四)市科技局在评审(估)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文批复。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十七条 在资金预算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项目每年度进行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项目评估采取项目调查、项目抽查、现场评估和委托评估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评估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二十一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终止实施。
(一)因不可抗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结项验收申请或延期6个月仍无法通过结项验收。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严重违反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项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或结项处理。不能如期验收或结项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结项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审核小组。小组成员由行业专家、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或结项主要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完成了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或结项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或结项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合同书(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以及项目预期成果实现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及涉及项目经费投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涉及科技经费合理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成果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九)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审核小组提出“通过验收”、“暂缓”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下达验收报告。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合同书(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合同书(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计划合同书(任务书)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3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结项(验收)后的项目,纳入科技报告系统。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科技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及时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四)科技报告制度。对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逐步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单位,不得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全过程管理制度。项目实施的过程包括:项目申报、受理,项目审查、评估、立项,计划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签订、经费拨付,项目实施、调查和中期评估,项目结项验收,科技报告等环节。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家咨询制度。对项目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决策、评价实行专家评估,征询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市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提高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
第三十四条 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主管)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行为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按计划结项合格,有良好信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 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