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2016〕26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安阳市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及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安阳市科技计划后补助机制的实施,依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安政〔2015〕13号),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审查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安阳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创新平台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安阳市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安阳市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立项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备案。市科技局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签订任务书。经市科技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局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七)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并核算项目实际支出。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支出的50%,每个项目最高拟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八)验收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九)经费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市科技局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及项目实际支出,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拨付。预算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九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经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条 奖励性后补助主要支持对象:
(一)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安阳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小巨人)等;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人员、科技创新人才与创新型科技团队、创新创业企业家;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的获奖企业及在一年内在我市创办企业的获奖团队;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投入、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研发投入等;
(四)企事业单位购置或租赁研发用仪器设备的投入;
(五)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不分区域)购买技术(服务)的投入等;
(六)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公益机构自主研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在本行业应用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新技术新产品的投入等;
(七)携带发明专利及其他科技成果来安创业的各类科技人员。
(八)根据安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新设立的其它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社会或本单位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或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研发记录完备,研发投入单独核算;
(三)未得到过财政资金资助。
奖励性后补助的项目不受单位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比例、资产负债率、是否建有研发中心的约束。
第十二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奖励性后补助项目。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组织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核定项目的研发投入,并形成审查结论。
(四)结果公示。科技局将项目审查结论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列入年度安阳市科技研发后补助专项计划。
(五)奖励实施。科技局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局拨付。
已取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批复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应的认定或批复文件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创新平台后补助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是指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对公共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平台,经认定或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安阳市创新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主要支持对象:
(一)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带动全市快速发展而由政府牵头设立的服务全社会的重大创新平台,包括科技园区、科技创新大厦、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平台、科技信息云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等。
(二)传统研发平台。包括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学科技园等。
(三)公共(合作)科技服务机构。围绕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而开展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孵化、众创空间等的公共科技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组建的,共同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技术源头支撑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四)根据安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新设立的其它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创新平台后补助项目。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组织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
(四)结果公示。科技局将项目审查结论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列入年度安阳市科技研发后补助专项计划。
(五)奖励实施。科技局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创新平台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局拨付。
已取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批复的平台,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应的认定或批复文件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服务补贴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