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政办〔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7日


安阳市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缓解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结合基准利率的下调幅度,及时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牵头,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防止变相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安阳银监分局牵头,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三)全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安阳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牵头。

  (四)进一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五)抵押登记部门收取登记证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

  (六)各县(市、区)要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对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整体授信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各银行原则上不抽贷、压贷或通过要求增加授信条件而变相不续贷。提前收回贷款或确因企业授信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抽贷、压贷的要分别在收贷前30日、贷款到期前30日,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三、强化企业转贷服务

  (七)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贷款申请办理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承诺限时办结,对未达到授信条件的,及时告知企业。对正常还本付息且原授信条件不变、符合银行转贷条件的企业要确保转贷,并在还款到期后5日内办完转贷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产品竞争力强,但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避免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搭桥”融资,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八)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健全相关续贷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解决续贷问题。

  责任单位:安阳银监分局牵头,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九)各县(市、区)要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包含过桥资金、助保贷),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完善融资担保服务

  (十)市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业务,积极推动开展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等业务;积极探索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余额抵押、出口退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业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中心、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十一)积极探索相关抵押业务,针对近几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及重点工业项目连续生产经营超过半年,但暂未取得房产、土地等权属证书的企业,通过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其进行担保、再担保增信进行融资,待企业取得权属证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反担保。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房管中心、安阳投资集团配合。

  (十二)全市政府性担保机构要明确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降低门槛,简化担保手续,下浮担保费率、保证金率等方式对企业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安阳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五、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十三)推动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上述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市本级及所在县(市、区)政府要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配合。

  (十四)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加大培训、宣传、辅导力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券商签约,完成股份制改造。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 市本级及所在县(市、区)政府要给予适当奖补。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

  六、推进金融业务创新

  (十五)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债权人委员会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主债权行,由其牵头组织其他放贷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对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融资成本及救助措施,以满足企业信贷需求。

  责任单位:安阳银监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十六)针对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传统行业中有市场前景、有信用但暂时困难的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各银行要积极探索研究,努力向总行争取通过变更行业标识、细分行业门类等方式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安阳银监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十七)支持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企业资金管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八)推动金融机构围绕高成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十九)支持省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扶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二十)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搭建互联网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政府推荐项目、企业自主申请项目和银行推荐产品在平台上实时对接。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七、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一)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原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联社等本地金融机构更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二十二)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和“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分开,优惠政策公开)等规定,不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取消不合理收费。拓宽企业投诉渠道,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由监管部门实施问责。

  责任单位:安阳银监分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三)加大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净化金融环境,实现企业信息在各银行间互联互通,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二十四)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水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真实、透明,减少银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企业要积极对接银行,主动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二十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违规放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二十六)为营造良好的融资氛围,积极主动为融资企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保障企业融资权益,防止出现融资难等局面,将建立企业融资服务举报长态机制,在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设立举报热线:0372-3700051,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配合。

  (二十七)为强化责任意识,畅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搞好服务;针对服务企业的推诿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吃、拿、卡、要等现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和责令整改;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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