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阳市工业云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财企〔2016〕1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和服务商:

  为支持安阳工业云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规范工业云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关于财政支持工业云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安政阅〔2016〕37号),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安阳市工业云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市工业云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安阳市工业云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安阳工业云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工业云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关于财政支持工业云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安政阅〔201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安阳市工业企业注册使用工业云服务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业云服务是指与安阳市政府及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协议的工业云平台运营商和入驻的软件及信息服务商(以下统称:服务商)提供的云主机、云存储、云软件、云资源或其他协同制造在线信息技术外包等服务。

  第二条 补助原则: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补助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补助范围: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补助标准:对年度新增使用工业云服务的企业或原使用工业云服务企业的新增云服务项目,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服务商的为期一年的服务费进行财政补助,2016年度补助标准为60%,2017年度补助标准为50%,2018年度补助标准为40%。

  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每家企业的年度补助限额和补助企业数量,根据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和申报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补助申报:使用工业云服务运行稳定、取得良好效果的工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使用情况说明等申报材料,经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直以上(含省属、央属)企业直接上报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阳市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确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后逐级拨付发放。县(市、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负责发放。

  第七条 各服务商在与安阳市的工业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后10日内,需将服务合同报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备案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每年10月底前向安阳市财政局申报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八条 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各服务商的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接受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阳市财政局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补助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